凯斯西储大学法学院的学生主体由JD和LLM组成。
(本文原载《财经》2013年第33期,11月18日出版,发表时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法学博士) 进入 田飞龙 的专栏 进入专题: 权利 。因此,无论行政法制如何变迁,警民关系都直接决定了政府公共服务的品质与形象,是服务型政府的试金石。
有好公民才有好政府,优良的治理体系应提供公民参政和成熟的便利程序。比如1988年11月20日,《人民日报》报道了河北省藁城市在农村推行的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经验,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结果、接受群众监督,其制度要点是:将村务、政务活动中所依据的政策法规、方法渠道等程序及承办时间和办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这些地方行政程序中折射出的公共服务状况直接违背了为人民服务的政治伦理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法治要求。这里形成了一种合法权利泡沫化与特权合法化并存的现象,公权力成为特定利益群体的服务者,而公众则成为这些权利泡沫与不正当特权的双重受害者。这里出现了法律权利与特权之间的逻辑与利益博弈,一方是立法者和普通公民,代表法律公意,另一方是特权者和公务人员,代表特权利益。
其次是参与原则,即公民对于政府决策与执行过程具有法律保障的参与权利,政府应通过制度建设与个案保障回应这一权利,使得决策与执行成为官民互动对话的法治教育与民主协商过程,成为合作生产法治公共性的优良机制,同时作为代表制民主的有益补充,用来增强公民的民主成就感和理性行动能力。然而,与这些历史问题和曝光现象相伴而行的则是某些特权程序与潜规则的存在。对此,我们必须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健全和加强民众参与和监督,切实加大对审判纪律作风的整顿,适当提升法官薪酬待遇,确保司法廉洁。
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观念在当前已经得到转变,司法审判已经逐步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这有助于实现最佳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同时,司法权威还受到审判机关内部因素以及各种社会政治因素的影响。只有如此,才能更加有力地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才能更好地保障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一些缺乏长远眼光、缺乏法治思维的领导干部以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币解决、稳定压倒一切等错误观念解决涉法涉诉案件,导致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频发多发,司法的终局性、权威性受到影响。
直到我国1954年《宪法》颁行之后才将司法机关独立于政府之外,但是司法机关负责人的行政级别要比政府低,在较长的时间之内仅仅相当于政府的组织部门负责人的级别。通过对行政案件的司法审判,可以保障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有效促进官民和谐。
对此,应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着力提升司法权威、司法公信,加大司法改革力度,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防线功能,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各类矛盾纠纷就更加趋于复杂化、多样化,利益冲突更加尖锐,矛盾更加难以调和。其中,法院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十分关键的,在法院自身影响司法公信、司法权威的诸多因素中,首当其冲的问题就是法院司法审判人员队伍素质还不够高。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威的前提 司法分为广义的司法和狭义的司法,广义的司法是指国家办理案件的诉讼活动,而狭义的司法是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通常意义上的司法就是指狭义的司法,专指法院各项审判职能活动。
同时,司法的权威还体现在社会公众、一切国家机构和组织对司法的服从性,司法在全社会应该具有公信力,司法机关的裁决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共同遵守。影响司法权威的外在因素。法院中拥有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审判实践经验的法官通过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司法审判权,可以对民事案件做出裁判,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更好地发挥司法的防线功能,就必须牢固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司法的权威性、终局性、公信力来保障司法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
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至高无上性、权威性,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公布的法律,任何国家机关、领导人、单位和公民均必须严格遵守和服从,任何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都将引起消极的法律后果,违法者均须受到法律的制裁,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者将受到刑事处罚。司法裁判作为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载体,除了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监督等程序之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社会力量均不得推翻法院的裁判,法院的裁判具有终局性。
司法审判工作是一项十分专业的工作,需要具备法律知识,同时还需要相应的社会基本知识、社会经验,并且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这些因素保证法官办案的准确性、公正性。公正是司法天然具有的本质属性,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和灵魂,国家设置司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司法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更加受到影响,对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法治建设产生阻碍。③赵凌,林战:错案密集平反,最高法的想法和办法,《南方周末》,2013年6月13日。新中国建立之后,按照我国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的规定,我国建立的司法机关完全作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司法机关完全隶属于人民政府,接受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管理。法院的审判活动在诉讼中处于核心地位,离开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司法活动也就无从谈论。制约司法权威的主要因素 当前,我国司法权威已经得到较好地树立,但是司法的权威还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主要是当前我国社会关系极其复杂,其中有许多因素给司法权威地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带来了负面影响。针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各种影响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干扰因素,我国应健全完善配套体制机制以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想方设法排除对法院独立审判的干扰,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司法公正和司法防线作用的发挥。
司法程序公正既具有工具价值,也具有其独立的价值,程序和实体的公正相辅相成。如果司法裁判没有终局性的特点,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社会力量很容易就推翻司法审判机关做出的裁判。
在当今社会,每时每刻都会产生许多矛盾纠纷,有的纠纷如果不及时处理就会引发更大的冲突,对社会、对国家和对人民群众造成巨大危害,部分冲突和矛盾可能影响整个社会的安定有序,致使社会矛盾更加激化、尖锐。②沈德咏的文章从侧面表明,最高法院对以往各级法院所办的冤假错案尤其是错杀了人的案件进行了深刻地反思,并且试图充分地争取社会各界支持共同防范冤假错案,充分依靠法律程序制度防范冤假错案,充分依靠党的领导切实做好防范冤假错案的工作,及时将真相告诉百姓。
影响司法权威的内在因素。当前的司法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影响司法权威的负面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沈德咏认为:我们应该从思想上进一步强化防范冤假错案的意识,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提升司法权威,必须确保司法独立、确保司法廉洁、确保司法公正。对所有案件的裁判结果,国家应通过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法律赋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权,以便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比如,我国封建社会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司法权、行政权合一的制度,对民众的思想观念产生了根深蒂固的影响。通过对刑事案件做出裁判,判处刑事违法者相应的刑事处罚,可以实现司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功能。
我国当前法院队伍素质还和法治国家建设的要求之间具有较大差距,法院审判工作人员的队伍素质总体还较为低下,法官的专业化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如果是法院外部的人员,首先要通过公务员考试。
此外,极少数法院为了得到当地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法院的认可,将主要精力放在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甚至在部分领导干预法院办案之时只能默许,被迫违法裁判目前中级法院分院已有成例可循,实行起来比较容易。
南京市下关区法院等进行了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的改革。基层法院、中级法院以及相应检察院的司法行政权在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策下,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行使。二是人民法院既审判又执行,难以应对。这就使专门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不受较低级别的地方政府的制约和控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司法的非地方化目标。
司法的内部行政化则使司法的合议组织与司法人员失去独立性。在刑事诉讼中,除人民陪审员制度外,还有适用于提起公诉阶段的人民监督员制度。
司法行政权从司法机关的职能体系中剥离之后,司法人员之间的等级性就会淡化甚至消失,他们之间的平等地位就具有切实保障,司法权的独立行使便能贯彻到底。苏州推出吴中模式对陪审员的职权实施改革。
具体建议是:在修改《宪法》时在公民权利义务一章中增加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诉讼当事人有获得人民陪审员审判的权利。此外,尚需建立健全专家陪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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